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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 time:2017-08-01
7月1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第68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愛好者小編梳理對照新老《條例》發現,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三是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四是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六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
同時,其他與新環評法,環境保護法不一致的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并沒有明確環境監理地位,沒有提到建設項目需開展環境監理的要求,同時,也沒有明確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的要求。
一、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所有條款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刪除前:
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修改后:
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刪去第十三條。
刪除前:
第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頒發資格證書的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名單,應當定期予以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修改后:
刪去第十三條。
3)刪去第二十九條“吊銷資格證書”條款
修改前: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格證書,并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修改后: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條例》修訂中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明確建設項目編制驗收報告,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修改第二十條,刪去第二十二條。
修改前: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修改后: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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